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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142号

高浩通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高浩通,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高彬,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父亲。法定代理人孙晓芳,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母亲。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子芳,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负责人裴永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浩通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