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铁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杜敏波。
被执行人:孟昭昆、孙延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3)莱凤城证经字第223号公证书和(2013)莱凤城证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孟昭昆、孙延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敏波与被执行人孟昭昆、孙延香在本院执行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3)莱凤城证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文慧
审 判 员 陈鲁敏
代理
审判员 宋新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