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邵宗明。
被告:邹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宗明诉被告邹祥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邵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邵宗明负担。
审 判 员 姜勇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