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
被执行人:孙伟。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孙伟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督字第11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
滦南县供热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
被执行人:孙伟。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孙伟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督字第11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