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25号被执行人鱼利军。根据本院(2013)秦刑初字第002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鱼利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鱼利军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鱼利军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5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鱼利军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