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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申请执行刘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深龙法执字第2418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被另案查封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于2013年8月30日成交,且拍卖该房产的款项已通过银行转到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人民币495244.63元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人民币7329元已经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