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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717号

兰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兰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兰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征祥,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

审判长  王旭辉

审判员  袁少宁

审判员  杨总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