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56-3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贵执字第004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牌号为京N×××××小汽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牌号为京N×××××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