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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456-3号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56-3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贵执字第004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牌号为京N×××××小汽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牌号为京N×××××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