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刑初字第141号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古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200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2月14日因刑满被释放。2013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于王辇庄乡西白道子村5排29号。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林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林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在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共入室盗窃作案17起,其中盗窃既遂12起,盗窃未遂5起,伙同冯超(另案处理)在玉田县盗窃作案1起,在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入室盗窃作案2起。涉案总价值4109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一街南街41号刘某甲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没有盗得财物。2、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四街道73号王某甲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余元。3、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一街小岛北街6号刘某乙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3000余元。4、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三街河东29号陈某某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9000余元。5、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大菜园北二排9号霍某某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U盘一个,经价格鉴证价值为50元。6、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大菜园北二排14号王某乙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银手镯一个,经价格鉴证价值为360元,黄金戒指一枚,经价格鉴证价值为2506元,黄金转运珠一个,经价格鉴证价值为165元,银锁一个,经价格鉴证价值为550元,银镯子一对,经价格鉴证价值为900元,索尼570相机一部,经价格鉴证价值为800元,现金1400元。7、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小古庄3排3号张某甲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2000元。8、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小古庄14排25号田某某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元,白金戒指一枚,经价格鉴证价值为3880元,15盒软包玉溪香烟,经价格鉴证价值为345元,5盒硬包中华牌香烟,经价格鉴证价值为225元。9、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三街河东29号张某乙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3600元。10、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一街村南街32号刘某丙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羽绒服一件,经价格鉴证价值为500元,银项链一条,经价格鉴证价值为110元,现金62元。11、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一街小岛北街6号刘某丁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没有盗得财物。12、2013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小菜园北街31号王某丙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余元,银手镯一个,经价格鉴证价值为480元。13、2013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小菜园3排5号刘某戊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没有盗得财物。14、2013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小菜园北街33号任某某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平板电脑一台,经价格鉴证价值为200元,戒指一枚,经价格鉴证价值为300元,现金20余元。15、2013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小菜园新街6排1号刘某己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没有盗得财物。16、2013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小古庄14排14号赵某某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没有盗得财物。17、2013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暴某(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大菜园新庄南1排4号尹某某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暴某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200余元。18、2012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管某某伙同冯某甲(另案处理)窜至玉田县亮甲镇何庄子村冯某某家,两人翻墙进入该家院子后盗走2只绵羊,经价格鉴证价值为2600元。19、2013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冯某甲(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三街村张某丙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冯某甲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290元。20、2013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管某某伙同冯某甲(另案处理)窜至古冶区王辇庄乡大菜园6排8号朱某某家,由被告人管某某负责在院外放哨,冯某甲入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5100元,2盒硬包中华牌香烟,经价格鉴证价值为90元,6盒黄山牌香烟,经价格鉴证价值为180元,6盒长白山牌香烟,经价格鉴证价值为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陈某某、霍某某、王某乙、张某甲、田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王某丙、刘某戊、任某某、刘某己、赵某某、尹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冯某乙的陈述材料;同案犯冯某甲的供述材料;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及告知笔录;说明;被告人管某某的前科材料、对本案事实的供述材料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管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明红

审 判 员  胡 琪

代理

审判员  王景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