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保字第114号申请人郭红。被申请人张庆丰。被申请人张庆林。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事故车冀DT02**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13万元及郭红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冀DT02**号小客车一辆;
二、立即查封郭红名下位于丛台区春场大街游泳池北院4-3-14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令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