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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79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79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汪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特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构建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该土地上其他附属物及相关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