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08号
申请执行人:周光华,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永良,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周光华申请执行朱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31日做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永良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朱永良在银行的存款1008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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