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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608号

周光华与朱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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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08号

申请执行人:周光华,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永良,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周光华申请执行朱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31日做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永良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朱永良在银行的存款1008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