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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333号

郭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33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岳某某,女。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免交)。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