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33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岳某某,女。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免交)。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景 更多数据:
郭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33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岳某某,女。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免交)。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