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扈朝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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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4)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扈朝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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