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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1134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4)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扈朝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