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梁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9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葛志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