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李明芳,女。委托代理人王炜,男。系原告李明芳之子。被告方文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芳诉被告方文龙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芳以双方和解、纠纷已全部了结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芳负担。
审判员 魏富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