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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200号

李明芳与方文龙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芳,方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李明芳,女。委托代理人王炜,男。系原告李明芳之子。被告方文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芳诉被告方文龙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芳以双方和解、纠纷已全部了结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芳负担。

审判员  魏富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