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申字第0001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列娟,女,生于1966年10月27日,汉族,住岐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宝鸡市伯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安,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再审人刘列娟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市伯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2)岐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列娟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其申请劳动仲裁超期与事实不符。宝鸡市伯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判决准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双方续签合同,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就续签事宜达成协议。”。2011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因履行该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于合同期满之次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但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且不能证明本案申请仲裁期间具有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认为其申请仲裁未超期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列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郭 斌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