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拟稿纸文 书 种 类 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3)沛执字第1649号承办单位审监庭核稿王诗玥签发拟稿刁成斌打印校对份数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沛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马慧慧,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朱广平,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马慧慧与被执行人朱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沛民初字第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
一、被告朱广平欠原告马慧慧借款150000元,朱广平自愿于2012年1月8日前还款2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款7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款60000元;如果朱广平不按期还款,马慧慧可以就朱广平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朱广平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其居住的一处房屋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本案未能执结原因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沛民初字第00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新古执行员 王诗玥执行员 刁成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巨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