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杨若尘,男,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被告田利军,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田文祥,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
原告杨若尘与被告田利军、田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若尘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若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若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若尘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