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26号

原告杨若尘诉被告田利军、田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若尘,田利军,田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杨若尘,男,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被告田利军,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田文祥,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

原告杨若尘与被告田利军、田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若尘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若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若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若尘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