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张效林,局长。被执行人临渭区王培袁记肉夹馍店(下称王培肉夹馍)。负责人王培,经理。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晓静
审判员 马 荣
审判员 孙兴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索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