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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2—2号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与临渭区王培袁记肉夹馍店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临渭区王培袁记肉夹馍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张效林,局长。被执行人临渭区王培袁记肉夹馍店(下称王培肉夹馍)。负责人王培,经理。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晓静

审判员  马 荣

审判员  孙兴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索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