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970号
原告:龚月平。
委托代理人:周久金,宜宾县通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张明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月平诉被告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张明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月平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月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8元减半收取6464元,由原告龚月平负担。
审判员 游治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