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执字第1819号

崔登泉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登泉,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崔登泉,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方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登泉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1)胶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胶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忠杰

审 判 员  张兆全

代理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兆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