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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734-4号

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与许鹏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许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34-4号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史家佐村。法定代表人胡红星,该公司经理。被告许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鹏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许鹏飞持有的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商贸城分公司全部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俏佳人织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许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10500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艳北助理

审判员  马进良

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