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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498号

余某、姜某甲与姜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向英,姜鹏,姜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余向英。委托代理人姜鹏,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苗胜利,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鹏。委托代理人苗胜利,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万良。委托代理人李桂彬,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余向英、姜鹏与被告姜万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向英、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清信

审 判 员  刘海峰

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