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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沽商初字第142号

沽源县就业服务局与马晓春、马小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沽源县就业服务局,马晓春,马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沽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沽源县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东围子,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0209174-2。法定代表人李海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成贵。被告马晓春,居民。被告马小龙,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马晓春、马小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