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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2680号

周荣林与张成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荣林,张成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周荣林。被告张成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林与被告张成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安排于2013年12月23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原告周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荣林负担。

审 判 长  戴幸福

代理

审判员  吕 彬

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