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周荣林。被告张成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林与被告张成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安排于2013年12月23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原告周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荣林负担。
审 判 长 戴幸福
代理
审判员 吕 彬
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