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胡丽琼,女,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宋仲书,男,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宋建军,男,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佘峻斌,男,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胡丽琼、宋仲书诉被告宋建军、佘峻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丽琼、宋仲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丽琼、宋仲书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丽琼、宋仲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丽琼、宋仲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谷 金 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