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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1358号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司继凯、霍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继凯,霍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津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晓。

被告:司继凯。

被告:霍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司继凯、霍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协议而于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冯燕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