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津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晓。
被告:司继凯。
被告:霍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司继凯、霍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协议而于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冯燕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