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张登敏,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雪英,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法金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先孔,男,汉族,住胶南市。
原告张登敏与被告法金堂、朱先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初被告雇佣原告到万通花园建造幼儿园及28号楼层面工程,累计欠款65252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已付34000园,尚欠原告工程款312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登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宏刚
审 判 员 周 妍
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