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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181号

张登敏与法金堂、朱先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登敏,法金堂,朱先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张登敏,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雪英,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法金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先孔,男,汉族,住胶南市。

原告张登敏与被告法金堂、朱先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初被告雇佣原告到万通花园建造幼儿园及28号楼层面工程,累计欠款65252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已付34000园,尚欠原告工程款312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登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宏刚

审 判 员  周 妍

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