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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1820号

俞洪与王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洪,王家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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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820号

原告:俞洪,男,1950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王家学,男,1945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洪与被告王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家学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建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