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438号
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卜晓明。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史销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金某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盈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唐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