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民初字第2438号

金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金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438号

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卜晓明。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史销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金某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盈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唐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