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286号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恩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达。委托代理人蔡菊新。被告昆山市裕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67-1-2号楼3F.法定代表人周琴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裘文斌,男,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裕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浦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鹤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奚晓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