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执字第1431号

青岛横能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横能电气有限公司,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横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法定代表人周中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株洲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隋雷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横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维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