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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执字第00016号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李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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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10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68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存款11068元,现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已兑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宇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闵卫红

审 判 员  李永峰助理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