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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执字第00447号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张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张玲,住西安巿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张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4-01(2012)第0070号行政处巧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100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2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4-01(2012)第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4-01(2012)第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