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肖建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彩霞,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国与被告张彩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国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国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建国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