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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49号

肖建国与张彩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建国,张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肖建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彩霞,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国与被告张彩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国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国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建国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