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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539号

庄丽霞与周共兴、严荣清、张少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丽霞,周共兴,严荣清,张少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庄丽霞,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志龙,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共兴,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郑奇伟、许良妹,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荣清,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张少纯,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丽霞与被告周共兴、严荣清、张少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丽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丽霞撤回对被告周共兴、严荣清、张少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47元,减半收取为2423.5元,由原告庄丽霞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瑞

审 判 员  吴智家

代理

审判员  贺张翡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