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庄丽霞,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志龙,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共兴,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郑奇伟、许良妹,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荣清,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张少纯,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丽霞与被告周共兴、严荣清、张少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丽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丽霞撤回对被告周共兴、严荣清、张少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47元,减半收取为2423.5元,由原告庄丽霞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瑞
审 判 员 吴智家
代理
审判员 贺张翡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