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88号
原告:乔万根,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文奇。
被告:汪小水,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万根诉被告汪小水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巷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12日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原告乔万根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万根承担。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