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王铁生。被告卢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史友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铁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不能参加诉讼的证据,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史友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何培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