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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开民初字第1397号

罗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王铁生。被告卢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史友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铁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不能参加诉讼的证据,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史友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何培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