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桂仕。委托代理人陈银。委托代理人徐志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羌军。委托代理人祁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与(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84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有联系,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建颖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梅
代理
审判员 范 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