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剑助理
审判员 徐坤森
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霍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