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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265号

李小玲与刘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剑助理

审判员  徐坤森

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霍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