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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899号

苗晓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晓荣,李曙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899号申请执行人苗晓荣,女,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曙光,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曙光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89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曙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9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明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静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