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060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安南里*号楼。法定代表人沈桂锁,站长。委托代理人于津生,该站管理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苏学琪,该站清欠员。被告彭良。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诉被告彭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建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