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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67号

汪永伦与罗毅、谢青平、罗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7-2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永伦,罗毅,谢青平,罗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汪永伦。被告罗毅。被告谢青平。被告罗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伦诉被告罗毅、谢青平、罗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伦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永伦提出撤诉申请,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0元,由原告汪永伦负担。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