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汪永伦。被告罗毅。被告谢青平。被告罗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伦诉被告罗毅、谢青平、罗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伦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永伦提出撤诉申请,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0元,由原告汪永伦负担。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