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86号
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可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道中,男,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道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祖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