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杭州华润万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炎、吴珊。被告浙江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润万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润万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学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娄移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