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安录。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玉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安奇,又名孙安其,农民。委托代理人妙增科。
上诉人孙安录、霍玉红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霍金喜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