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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83号

孙安奇与孙安录、霍玉红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孙安录,霍玉红,孙安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安录。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玉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安奇,又名孙安其,农民。委托代理人妙增科。

上诉人孙安录、霍玉红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霍金喜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