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60号
申请人:胡媛媛,女,199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
申请人:蒋巍,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
申请人:褚兴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申请人胡媛媛与被申请人蒋巍、褚兴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褚兴武所有的皖N×××××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媛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褚兴武所有的皖N×××××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继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