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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1736号

赵宪韬与莱芜市兴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承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736号

原告:赵宪韬。

被告:莱芜市兴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承敏,经理。

被告:张承敏。

原告赵宪韬与被告莱芜市兴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承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提交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宪韬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兴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承敏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胥洪增

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