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500号1幢10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彦。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徐海盈 来源: